红网双清站11月12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 依照交通法规要求,通过盲区或弯道应“一看、二慢、三通过”,以确保行车安全,然而一男子贸然违规犯忌,结果肇事夺命痛悔晚矣。经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11月11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张某系市东郊个体货运司机,2014年5月2日,其驾驶自己的自卸货车沿该市大汉路向北行驶,当行驶临近320国道与大汉路交叉路口时,依照交通法规要求,应“一看、二慢、三通过”以确保行车安全,然而张老远见路口并无行人或别的障碍,就盲目大意犯忌企图不减速通过交叉路口,未料拐弯时盲区道路上突然出现了行人曾某,张紧急制动也无济于事,车与人太近了,远远少于制动安全距离,致使张驾驶的货车将曾撞飞。尽管张立刻停车报警自首,并通知120紧急急救,但因被害人曾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勘察认定,肇事司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对自己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痛悔不已,并在庭审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19.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另事发后张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投案自首,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附【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编辑:赵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