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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积极践行司法为民

来源: 作者: 编辑:赵绍君 2014-11-26 17: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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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法院院长 刘 瑜

  习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到: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审判机关,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作为人民法院如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关注民生、贴近百姓,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自然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

  一、充分认识接受人大监督的意义,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法院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加强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规,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法院就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没有人大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就会失去制约,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人大对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司法不公的现象,能够有效地帮助法院排除干扰,改善司法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审判活动要得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认可,执法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支持,当事人的信服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就必须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也只有监督,法院才能正确行使审判权,才能全心全意践行民本司法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才能进一步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法院公正司法、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人大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和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人大对法官任免的监督,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了人才保障。人大对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为法院公正司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法院要实现公正司法、推动自身科学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人大工作,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

  二、不断拓宽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院的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对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而言,自觉接受监督既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又是法院工作讲政治、讲大局的重要体现。法院要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拓宽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以便更好地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1、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主动将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除了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外,坚持将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认真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每年人大和政协会议期间,法院应派人参加各个代表团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认真记录每位代表的发言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批评,把人大监督和人大代表批评作为推动审判工作的动力。

  2、加强与代表的日常联系。落实定向联系制度,安排中层以上干部和人大代表进行定向联系,定期进行走访,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人大领导及相关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汇报、专题报告、内部文件等材料,以便人大及时全面掌握法院的工作动态,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执法监督员等。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社会关注的疑难案件、影响面大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重大案件主动向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开,争取人大支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办案过程,全程监督办案流程,旁听案件的审理,扩大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知情度。

  3、认真办理意见、建议案。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司法监督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重要事项抓好,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司法监督案件的工作机制,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转办函,建立登记、查处、督办、报告、归档的办理流程,根据所涉及的问题,落实办理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办理期限,加强检查和督办,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回复人大代表,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决不推托搪塞或久拖不决。

  4、认真接受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主动邀请和欢迎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检查、旁听庭审、调研,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领导和人大代表的有关专项执法检查,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搞好汇报。尤其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对在视察、检查、旁听中人大领导的指示、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虚心接受,努力改进。对人大代表举报反映法院干警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循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5、做好提请人大任免审判人员的工作。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任免法律职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保证提请任免的干部具备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素质,促进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的建设,为确保严肃执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着力完善司法公开机制,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广泛性

  “监督就是加深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重要意义。法院要以人大监督为桥梁和纽带,完善接受监督和司法公开的机制,把审判活动晒在阳光下,晒在人民群众的视线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加强窗口建设,实现立案公开。要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导诉窗口,安排导诉法官,给予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法律咨询,解答有关诉讼问题,指导当事人参与诉讼。并随案发放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让当事人知道法院司法公开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的权利及诉讼存在的风险。同时,应建立查询平台,让人民群众便捷快速查询各类案件立案条件、诉讼须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院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照片以及案件信息等。要运用电子显示屏及时对开庭信息、案件审理流程、诉讼指南、执行公告进行公开,方便群众查阅和监督。

  2、构建阳光审判,推进庭审公开。法院在建立科技法庭的基础上,要使用科技法庭审理案件,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保存,进行归档,以便事后依法查询。要开通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若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较高、具有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案件应进行庭审直播,促使法官恪守庭审纪律、规范庭审作风。

  3、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执行公开。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开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公开执行中的重大进展、执行措施、执行期限等,未能在规定期限执结的,执行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延长执行期限的理由、期限和法律依据。对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要在媒体上公布“老赖”名单和举报电话,进一步加大执行的力度和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打造互动平台,推进听证公开。对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等全部实行听证,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将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在法院的电子显示屏和网站上公开。要邀请人大代表、检察官、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听证员,与法官一起听证。

  5、推行“三读一审”,强化文书公开。除依法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文书外,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发布法院所有裁判文书,当事人和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同时,注重创新,杜绝裁判文书带错出门,要推行审判人员草拟裁判文书一读、院庭长签发二读、书记员校对三读和专人对上网公开前审查的“三读一审”制度,保证裁判文书质量。

  6、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审务公开。开通院长邮箱,加强民意沟通,使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通过网络与院长沟通意见、表达诉求。建立司法公开内部监督检查问责机制,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反映有关法院或者有关人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对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建立新闻发布会、媒体记者采访接待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及时发布法院工作信息、大要案件和公众关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利用巡回审判和法律咨询等契机,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努力改进法院工作。

  回首60年风雨兼程路,实践已经证明也必将继续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法院工作具有不可取代的强大推动力。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只有坚持自觉置身于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坚持司法公开,才能真正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才能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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