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副书记 杨卫平
邵阳要加快发展,社会稳定是基础。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快速推进的时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急剧调整,必然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和一些人心理状态的失衡,社会矛盾凸显多发成为必然,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社会管理不是也不可能消灭所有社会矛盾,只不过是旧的问题和矛盾解决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又会出现。而新的问题和矛盾的出现又具有新的特征,为此我们要不断创新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用新的方法、新的手段去化解新的矛盾。
一、要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正确处理社会矛盾调处中的“权”与“责”的关系。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涵盖了方方面面,涉及到各个单位部门,不是哪一个单位、哪一个部门的事情,要有效调处社会矛盾,就必须建立党政主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调解矛盾纠纷的网络,形成大调解工作体系。但事实上,现在的矛盾调解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矛盾调处的的责任主要落实在乡镇一级,乡镇对矛盾调处承担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巨大的压力,乡镇成了社会矛盾的聚集地和解决矛盾的主战场,成了实实在在的万能政府。而一些涉事的政府部门往往把调处矛盾的责任统统“下放”。尤其是在我市市辖三区,权力“上收”,矛盾“下放”的现象更为普遍。相对于一些政府部门来说,乡镇掌握的资源少,处事权力有限,对一些矛盾的调处手段不多,往往化解矛盾不是立足于解决问题,“釜底抽薪”,而是“扬汤止沸”,息事宁人,所以出现了许多雇人控访、花钱息访的现象,造成一些矛盾无法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形成了许多积案。为此,矛盾调处要本着“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涉事部门的问责力度,将涉事有关部门纳入矛盾化解的大体系中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人才物责任,真正解决矛盾调解中的“责”与“权”的问题。
二、要建立社会矛盾调处的司法介入机制,正确处理社会矛盾调处中的“软”与“硬”的关系。矛盾调处既要讲“理”,也要循“法”。现在我们强调建设和谐社会,怕出事、怕矛盾,更多地采用思想教育、协调协商、经济补偿等大事化小的方式来处理社会矛盾,很少束之以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其结果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其实,社会管理作为一种服务、协调、组织、监控的过程,内在地蕴含了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相结合的要求,没有哪种社会仅靠柔性管理来做好社会管理工作的。我们既要融情、理、法为一体,用平等沟通、协商协调、教育引导、道德约束等办法妥善处理矛盾,也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做好矛盾调处工作。越是群众关心、矛盾突出、事情重要的问题,越要坚持依法办事,通过法律手段,妥善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诉”等问题,做到既不让守法人吃亏,又不让违法人得利。
三、要建立社会矛盾终结消号机制,正确处理社会矛盾中的“大”与“小”的关系。对矛盾纠纷既要发现在早,处置在小,掌握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做到矛盾在源头控制、纠纷在基层化解、问题在初期解决,把各种社会问题与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但也要对一些多年未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攻坚克难,重点解决。要开展历年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的集中排查工作,针对历年来久拖不决的“钉子案”、“骨头案”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将排查的重要社会问题和隐患分别登记。然后对这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老大难问题实行终结消号制度。各级政府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行积案要案大会战,逐件落实包案领导、包案单位、责任人和“一包三定”措施,并建立激励、惩处、倒查、追责等多项工作机制。采取突出重点、分案施策、各个攻破、量力救助、依法支付补偿等措施切实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矛盾调处的老帐欠帐。
四、要建立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正确处理社会矛盾中的“新”与“旧”的关系。我们不仅要解决一些老大难的社会矛盾问题,更要防范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我市现正大力推进工业化,许多项目建设相继开工,这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历史告诉我们,这些项目的动工,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征地折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为此,我们要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就是在重大项目制定、出台及实施前,对其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稳定的诸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其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做好危机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注重从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力争做到凡是得不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举措坚决不施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