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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的公开信

来源:邵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作者: 编辑:双清融媒 2023-04-19 0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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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

去年5月以来,在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下,我市对城乡居民自建房,特别是用作经营性的自建房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整治工作得到了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的理解、支持、配合,消除了大批安全隐患,取得了不少积极成效。

然而,我市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我们的工作难免存在排查不深入、鉴定不严格、整治不彻底的漏洞,况且风险隐患本身就存在动态性、复杂性等特征,为贯彻落实“人民至上”工作理念,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现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以公开信的方式提醒提示大家,请您们既切实担负起自身的主体责任,又监督支持我们扎实履行属地、部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携手实现安居乐业的美好愿景。

1.产权人(使用人)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

3.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要向所在乡镇(街道)报批,不得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开挖地下室,不得封堵占用人员疏散通道。

4.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明,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应尽快按照规定获取。对初判存在有隐患的要坚决果断先停业撤人,再开展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5.自建房经营性质认定既包括房屋用于开店办厂、办学办医,又包括用于出租居住。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既包括房屋质量结构方面又包括房屋及经营场所消防方面。

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至上。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连着你我他,虽然我们站的角度也许不一样,但我们追求的目标绝对是一致的。再次感谢您们的支持配合!衷心祝愿大家平安健康、兴旺发达!

邵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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