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到网上投诉事项后,信访局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各级信访部门受理范围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按政策办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告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根据群众反映的具体情况,各级信访部门加强督办,推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落实责任、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加强信息综合分析,对群众投诉中反映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报告供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问:网上投诉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信访部门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对网上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问: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相关行政机关受理吗?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编辑:刘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