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双清站11月28日讯 (通讯员 贺力平) 爱美的李小姐因脸上长青春痘,于2006年在某美容院内购买了一套化妆品。谁知用后不久,李小姐脸上出现了红疱、肿胀、紧绷、瘙痒等症状,与美容院及生产商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及生产商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2万余元。11月27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化妆品的生产公司赔偿李小姐98605元,并承本案的担诉讼费。
2006年,正值青春年华的李小姐,因脸上长青春痘,影响自己颜容,几次相亲都无果而终,尽管她经济并不宽裕,但她还是决定为自己脸上的痘痘付出代价,她就经常去美容院做美容。4月15日晚,她到一家美容院做完美容后,一工作人员拿出由某公司生产的“美容教室”活泉祛痘无痕啫喱、抑菌祛痘洁面奶两种化妆品,说该化妆品帮几千人成功摆脱了青春痘的困扰,并劝李小姐买下,让她每天坚持使用,保证一个月左右脸上的青春痘及疤痕会好很多。李小姐被工作人员说得心动了,逐掏出1200元买下了美容产品。李小姐回家使用没多久,脸上就出现瘙痒、灼热、刺痛感。经美容院和化妆品生产商同意,李小姐在全国各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于损伤一直未痊愈,李小姐于今年3月份作了伤残鉴定,鉴定书的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小姐接触性皮炎,面部毛细血管扩张症,评定为拾级伤残”。李小姐与美容院及化妆品的生产商一直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故酿成纠纷。
被告美容院辩称:原告李小姐在美容院购买化妆品造成损伤是事实。美容院系某化妆品公司代销商,并非生产者,原告的损伤亦并非美容院造成,美容院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化妆品公司辩称,原告所指的产品是正规厂家所生产,该公司具备合法资质。原告于2006年使用被告的产品,至今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李小姐在使用由被告某公司生产的由被告某美容院代销的化妆品后,脸部损害后果客观存在,故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李小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诉讼时间长达数年之久,并非原告主观原因导致,且原告对被告的请求一直也在主张,故原告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美容院在该产品销售中无直接责任,其损害后果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原告李小姐的合理赔偿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化妆品生产公司赔偿李小姐98605元。
[编辑:赵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