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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上路学驾驶 肇事夺命后悔迟

来源: 作者: 编辑:赵绍君 2012-08-31 21: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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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双清站8月30日讯 (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 彭志军) 明知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必须事先考取相应的驾驶证,一80后男子购买新车后急于享受驾车乐趣,盲目斗胆无证驾车上路学习驾驶,结果首次即成“马路杀手”,害人害己,悔之晚矣。8月29日,由双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案,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罗某系80后城郊青年,2004年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市内某公司务工。为上下班方便,他一直梦想购买一辆新二轮摩托车。3月3日,罗某的夙愿变成了现实,在朋友帮助下将车开回了家。买了新车的他遇见熟人即兴奋地告白:这是我的车,以后如有急事要进城,尽管来找我。当天临近傍晚,见自家屋前马路上很少有车、人经过,明知自己尚未考取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不能驾车上路,但手痒痒的罗某怀着侥幸心理,还是独自推着新摩托车上马路练习自学驾驶了。由于先前其跟着朋友学过几次摩托车驾驶,已有一点皮毛功夫,罗竟将车在马路上开了起来。过了约半小时,正当其洋洋得意轰油加速想飙车时,前方一行人突然变向横过马路,本来有足够的制动距离,因罗驾驶技术生疏,缺乏驾驶经验与应急处置能力,导致惊慌失措,使车直冲行人,将被害人田某撞到,造成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勘察取证认定,肇事者罗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附:【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如果肇事以后,知道被自己撞、压或重伤的被害人,若得不到及时抢救,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将被害人弃之不顾,开车扬长而去,拒不履行抢救义务,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则构成加重结果犯。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编辑:赵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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