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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双清区检察院:旁听庭审“敲警钟” 禁毒教育“零距离”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罗允轩 张红梅 编辑:曾玉娟 2024-06-27 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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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区融媒体中心6月26日讯(通讯员 罗允轩 张红梅)6月25日上午,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由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昭陵中学、邵阳学院、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妇幼保健院、市检察院、区领导等170余人参与观摩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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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1年9月,徐某某通过微信贩卖毒品给三名吸毒人员(已判决),收取三人的转账后,当即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1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并交给吸毒人员;2024年2月20日,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月29日,其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庭上,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面客观充分举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认识到毒品带来的严重危害,并表示了忏悔,希望能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庭经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当庭宣判。

“这是我们第一次观摩庭审,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此次庭审活动将庭审现场变成一堂生动鲜活的法治教育公开课,起到了良好普法效果。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这堂特别的法治课,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认识了毒品的危害,以后将自觉做遵纪守法的青少年,远离毒品诱惑和犯罪。

“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毒拒毒能力,不存侥幸心理,共同参与营造无毒、健康的社会环境。”旁听代表说道。

下一步,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从源头上增强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为守护无毒净土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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