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儿卖房后未否认 父诉合同遭驳回

来源: 作者: 编辑:赵绍君 2016-07-28 11:54:20
—分享—

  红网双清站7月27日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无权处分房产的儿子曾小某擅自代替父亲曾某某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父亲知悉这一情况后没有提出异议。过了十多年,父亲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7月26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一起案件,驳回了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曾某某在渡头桥镇的农村有私房一栋,并办理了房产证。1999年5月,曾某某房产证遗失,遂在《邵阳日报》上刊登启事,声明作废,随后外出做生意。同日,曾某某之子曾小某在未取得曾某某授权的情况下,与邻居曾某生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曾某生,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后该房屋一直由曾某生管理使用至今。2001年,原告曾某某回到邵阳居住生活,但对儿子曾小某出卖房屋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直到2011年才向市资源局双清分局申请注销曾某生的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曾某某认为合同中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没有赠与其子,也从未委托其子处理此房屋,其子是无权处分的。协商未果后,曾某某将其子曾小某及买受人曾某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子与曾某生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依法判定房屋归自己所有。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曾小某与曾某生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曾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虽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其子在签订合同时已成年,且与曾某某为父子关系,被告曾某生有理由相信曾小某的签字系代表其父;且被告曾某生自1999年购买此房屋后一直占有、管理、使用至今,原告曾某某2001年回到邵阳居住生活,其应当知道被告曾小某已将房屋卖与曾某生的事实,而原告直到2011年才申请注销曾某生的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在中间长达10年的期间内未提出过异议,其实质是对其子曾小某将房屋卖与曾某生这个行为的追认,因此曾小某代理其父卖房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原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固有观念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其财物的行为,一般被视为无效,即使两人是父子关系也不例外。本案中原告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这一买卖事实未做任何否认表示,可以视为默许这桩买卖。民法上单纯沉默也是一种法律事实行为,可以用来肯定或否认自己所处的立场。原则上,法律保护的是尊重并且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的人。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赵绍君]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双清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