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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提成欲行爆炸 犯罪未遂获刑三年

来源: 作者: 编辑:赵绍君 2016-02-24 21: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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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双清站2月16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 与人合伙做生意按约定自己可以得到一笔大的提成,可大股东伙伴久拖不予履约,本可以法律诉讼维权,可他竟以犯法手段讨账,结果被害人变成了犯罪分子获刑坐牢。2月15日,公诉机关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谢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谢某系70后自由职业者,主要靠媒体或亲友人脉捕捉经济信息,自个或与人合伙经营投机倒买倒卖生意谋利。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谢某捕捉到一条有极好贸差利润的商务信息,但手头的资金不够运作,其在2013年以小股东身份与大股东曾某在长沙合伙做了几笔投机买卖,以事先约定的成败风险与收益按份承受,谢应得到总计30万的收益提成,曾总是以种种缘由一直没有兑现。为讨回此款,被告人谢某孤注一掷,竟模仿警匪片将自己做成了“人肉炸弹”。次日午夜,被告人谢某身携自制电雷管炸药包来到曾某经营的店铺,谢要求其他人员全部离开后,解扣宽衣以爆炸物威胁曾某:“依约给钱你好我好,反之同归于尽!”曾急中生智,诚恳与谢商谈,以求转危为安。此间,远处群众及时报警,民警便装迅疾赶到现场,以黑夜做掩护,采取声东击西方法,从后方闪击,迅速将被告人谢某制服,并安全收缴谢身携的爆炸物。经鉴定,被缴获的物品中检出主要成分为硝酸铵炸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协商未果,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对他人进行威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编辑:赵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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