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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双清站1月8日讯 (通讯员 张浩涵 贺力平)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虚假资料,导致交管部门错误核发车辆合格标志,交管部门有权撤销车辆检测合格标志。
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李某提供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委托陈某办理车辆改型变更登记手续。两人合谋欺骗交管部门后,使车辆通过了年检年审。后交警支队发现其违法行为,依职权撤销了车辆检测合格标志,李某车辆在异地被交警以无行驶证和未办理年检年审手续查扣,随即李某将邵阳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及损失。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在查明了全部事实,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做出了交警支队有权撤销合格标志,李某赔偿要求无法律依据的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伪造车辆行驶证,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从而导致其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事后交警部门主动依职权纠错的正当、合法的行政行为,法律应予以保护,对李某要求交管部门赔偿的民事诉讼,坚决予以驳回。另,交警支队作为专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国家行政机关,理应尽足够的审查义务,杜绝一切伪造、虚构、篡改行为蒙混过关。
[编辑:赵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