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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烟花伤人眼 销售者被判赔25万

来源: 作者: 编辑:赵绍君 2015-12-17 10: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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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双清站12月10日讯(通讯员 贺力平) 受传统习俗影响,除夕人们大都燃放烟花爆竹以示庆祝,但扈某却因燃放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炸掉了左眼,春节期间都是在医院度过,喜事也变成了悲伤事。12月9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烟花销售者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赔偿扈某251700元,佘湖烟花爆竹乙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2月18日,正值除夕,原告扈某吃过午饭后,在自家三楼平台上燃放从被告蒋某经营的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购买的11000元外观标识为英文字母“BOSS”,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日期和生产地址的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烟花炸开,将扈某的左眼炸伤。扈某先后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3万余元。5月,扈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尔后原告向被告索赔,蒋某赔偿原告3万元,其他赔偿款项双方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

  案件受理后,蒋某提出出售给扈某的烟花爆竹系其从佘湖烟花爆竹乙店批发而来,申请追加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乙店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某从岳某经营的佘湖烟花爆竹乙店购买“BOSS”烟花爆竹,没有进行检查验收,该批烟花爆竹系“三无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销售者在寻找到生产者或供货者后,可以追偿。原告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被告承担9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烟花爆竹,一是要到合法销售网点,并索要发票;二是要认准产品质量合格标识,不要购买礼花弹、内筒型组合烟花等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三是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注意安全,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规程燃放。

  [编辑:赵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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