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双清站9月8日讯(通讯员 陈豪) 近日,渡头桥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遗产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渡头桥镇居民唐老太太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过世,留下一妻一子,过世后不久,其妻子改嫁他人,其留下的儿子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去世。今年唐老太太去世,留下一套房子作为遗产,唐老太太的小儿子唐某和已经改嫁的大儿媳袁某却为了继承遗产的事情闹起了矛盾:改嫁的媳妇袁某认为,她与前夫有过一段婚姻关系,同时还育有一子,虽然前夫和儿子均已过世,但她作为唯一与前夫和儿子有关系的人,有权分得唐老太太遗产中归大儿子和大孙子继承的那一部分;小儿子唐某认为,袁某在他大哥去世不久就改嫁到别人家里,根本就不是唐家的人,他大哥那一脉已经完全断绝,而这么多年了袁某也从来没再来过前夫这里,双方根本就没有什么瓜葛,袁某是没有任何权利分得遗产的,双方为了此事发生多次纠纷,唐某无奈之下,申请渡头桥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接到申请后,立即下村到唐老太太留下的房子这里实地调查,通过向周围邻居以及相关村干部询问,调解人员了解到,唐老太太留下的这套房子是九十年代左右由小儿子唐某盖的,其改嫁的儿媳从改嫁以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为修建这套房子出过力。
了解情况后,8月31日,司法所调解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在听取双方诉求后,向双方解释了司法所的调解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事中,唐老太太的大儿子先于唐老太太过世,正常情况下,其后代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继承大儿子应得的那份遗产。但是,其子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先于唐老太太去世,而改嫁的儿媳袁某并不属于唐老太太的晚辈直系血亲,也没有办法行使代位继承权。通过代位继承这一说法来继承遗产是行不通的。
其次,针对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事中,大儿子已经已经死亡,袁某改嫁多年,儿媳与前夫家的人身关系已经消失了,同时,袁某从来没回来过,也根本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她是无法继承唐老太太的遗产的。
最后,从情理和农村习俗上来说,唐老太太这套房子,当初是小儿子凭一己之力建好的,只是产权挂在唐老太太名字下,袁某改嫁在外,并没有参与盖房,现在想分房情理上是过不去的。而袁某这么多年一直在改嫁后的那边后夫家生活,按农村习俗,袁某已经是后夫家那边的人,前夫家的事情也不再与她有关,现在时隔这么多年,袁某还跑来为分前夫家的财产闹纠纷,更容易引起与后夫家的家庭矛盾。
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袁某都不应该分得遗产。通过司法所的劝说,袁某表示原来自己不懂法律的具体规定,现在既然了解了,也愿意不再闹纠纷,放弃继承遗产的诉求。至此,这起遗产纠纷得到成功调处。渡头桥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遗产纠纷
(陈豪报道) 近日,渡头桥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遗产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渡头桥镇居民唐老太太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过世,留下一妻一子,过世后不久,其妻子改嫁他人,其留下的儿子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去世。今年唐老太太去世,留下一套房子作为遗产,唐老太太的小儿子唐某和已经改嫁的大儿媳袁某却为了继承遗产的事情闹起了矛盾:改嫁的媳妇袁某认为,她与前夫有过一段婚姻关系,同时还育有一子,虽然前夫和儿子均已过世,但她作为唯一与前夫和儿子有关系的人,有权分得唐老太太遗产中归大儿子和大孙子继承的那一部分;小儿子唐某认为,袁某在他大哥去世不久就改嫁到别人家里,根本就不是唐家的人,他大哥那一脉已经完全断绝,而这么多年了袁某也从来没再来过前夫这里,双方根本就没有什么瓜葛,袁某是没有任何权利分得遗产的,双方为了此事发生多次纠纷,唐某无奈之下,申请渡头桥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接到申请后,立即下村到唐老太太留下的房子这里实地调查,通过向周围邻居以及相关村干部询问,调解人员了解到,唐老太太留下的这套房子是九十年代左右由小儿子唐某盖的,其改嫁的儿媳从改嫁以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为修建这套房子出过力。
了解情况后,8月31日,司法所调解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在听取双方诉求后,向双方解释了司法所的调解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事中,唐老太太的大儿子先于唐老太太过世,正常情况下,其后代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继承大儿子应得的那份遗产。但是,其子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先于唐老太太去世,而改嫁的儿媳袁某并不属于唐老太太的晚辈直系血亲,也没有办法行使代位继承权。通过代位继承这一说法来继承遗产是行不通的。
其次,针对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事中,大儿子已经已经死亡,袁某改嫁多年,儿媳与前夫家的人身关系已经消失了,同时,袁某从来没回来过,也根本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她是无法继承唐老太太的遗产的。
最后,从情理和农村习俗上来说,唐老太太这套房子,当初是小儿子凭一己之力建好的,只是产权挂在唐老太太名字下,袁某改嫁在外,并没有参与盖房,现在想分房情理上是过不去的。而袁某这么多年一直在改嫁后的那边后夫家生活,按农村习俗,袁某已经是后夫家那边的人,前夫家的事情也不再与她有关,现在时隔这么多年,袁某还跑来为分前夫家的财产闹纠纷,更容易引起与后夫家的家庭矛盾。
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袁某都不应该分得遗产。通过司法所的劝说,袁某表示原来自己不懂法律的具体规定,现在既然了解了,也愿意不再闹纠纷,放弃继承遗产的诉求。至此,这起遗产纠纷得到成功调处。
[编辑:赵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