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提示: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埋单、风险要自担。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欺诈活动。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所谓高利息诱惑,倾注了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面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端正心态、提高警惕,要懂得“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理性思考和分析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守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
希望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确保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共建美好和谐邵阳。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一、非法集资概念: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是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是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是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参与者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者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组织者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五、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1、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一是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二是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三是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2、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存在五大风险隐患:一是可能存在欺诈。开发商在以所开发的商品房屋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向购房者销售该项目,有的甚至是携款逃匿;二是开发商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后,将资金挪用到别的项目上,一旦项目运作的某一环节出问题,会导致资金链条断裂;三是项目建成后经营不善,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没有现金流兑付;四是所购商品房位置不确定,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五是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利关系,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等。
双清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