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加大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力度,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关于在全省开展城乡低保“阳光工程”活动的通知》(湘民发【201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阳光公开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通过信息对比、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规范、保障对象公平”的目标,达到把政策交给群众、把结果亮给群众、把满意送给群众、把明白还给群众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1、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清查的依法行政原则。
2、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清查的原则。
三、加强组织领导
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成立区城乡低保“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区民政局局长曾庆福任组长,区财政局、区纠风办、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区社会救助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社会救助局。6月底前召开全区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全面启动城乡低保“阳光工程”工作。
四、清查范围
清理检查范围:清理核查对象为现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所有对象。重点清查:
1、领取退休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不包括城镇农村基础养老金55元/月)和已经死亡的;
2、家庭拥有汽车或高档门面或新购商品房或新建住房(安置房除外)或开店办企业等生活质量明显高于当地生活平均水平的;
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收入高,生活质量明显高于当地生活平均水平的;
4、吸毒人员或戒毒后复吸人员。
五、实施步骤
本次活动从2012年7月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共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乡(镇)办自查自纠阶段(7月-9月20日)。
各乡(镇)办一要宣传发动、成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清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通过新闻媒体、乡(镇)办固定社会救助公示栏、村(居)政务公示栏及时通报本次活动的情况,深入宣传救助政策和申报审批程序,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氛围。二要加大清查力度,通过多种核查机制,重点清查上述4类对象,经核证属实明显不符合政策的要坚决不讲情面的予以清退。三要展开民主评议,清查后对所有保障对象的保障取舍,由乡(镇)办评议小组组织集中评议,评议小组要有乡(镇)办驻村(居)干部、民政办主任、村(居)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根据清查情况作出评议结果,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有序。
第二阶段:各乡(镇)办公示阶段(9月12日-9月30日)。
各乡(镇)办要将低保制度办理程序公开上墙,将评议情况,评议结果公示在村(居)固定公示栏上,并将辖区内每一户保障对象的保障情况以各乡(镇)办为单位分别公示在双清区政府网站,公示内容包括低保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包括月发放的价格补贴、燃煤补助),并公布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举报投诉电话,接收社会广泛监督。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9月25日-10月15日)各乡(镇)办将自查自纠和公示情况有序上报区民政局后,区民政局将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检查组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此次“阳光工程”对于推动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阳光工程”的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研究制定周密细致、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分阶段抓好落实。
2、突出重点。要抓住自清自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重点部位认真梳理清查,确保活动真正落到实处。要突出制度建设这个重中之重,围绕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全面规范和完善低保准入、动态管理、信息公开、资金监管、责任追究“五项机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3、严肃纪律。要出实招、见实效,对走过场、自清自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活动结束后,省联席会议将对各地“阳光工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4、做好思想解释工作。此次“阳光工程”活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对被清退的低保对象要耐心做好工作,如果家庭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等其他救助政策渠道予以合理解决,避免产生矛盾,防止不稳定现象发生。
双清区民政局 双清区财政局 双清区纠风办
201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