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双清站9月1日讯 (通讯员 贺力平 彭燕如 彭宏发) 2011年4月7日下午,北塔区茶元头乡的成年村民杨某跟往常一样,兴冲冲驾着自己的助力摩托车出门揽运输生意了。然而,仅仅跑了区区数公里,在北塔区杨家垅路段,没有碰撞,也没有驾驶失误,突然摩托车失衡侧翻颠覆了,杨某与搭乘人员被甩出老远,严重受伤。事后杨某发现,事故原因是助力摩托车行驶中后轮钢圈突然发生断裂,致使车辆后身突然坍塌,整车失衡跑偏摔出。杨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34天,用去医药费14000余元,伤情鉴定结论为脑栓裂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并评定为八级伤残。那么,谁该为这起意外事故损失买单呢?
该事故助力摩托车是杨某于2010年8月5日在宝庆东路汽车美容城一尚未设置招牌的车行购买的,该店在付给杨某的保修凭证上加盖了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印章。杨某认为,自己正常驾驶,轮毂断裂十有八九是产品质量问题,伤愈后即持事故证据、购车发票等找该车销售商协商索赔,未果。杨遂申请对该助力车后轮钢圈质量、损坏原因及质量与损坏之间的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钢圈化学成分元素、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存在质量缺陷,在使用过程中受外力反复作用会产生早期损坏。据此,杨某将助力车销售商、出具保修凭证的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及生产厂家状告于双清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等共计75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销售商及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杨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车在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钢圈的质量问题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本身有过错,违规载人。原告要求销售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生产厂家某车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出厂的摩托车均有产品合格证,原告提出事故车辆的轮毂系该公司生产证据不足,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生产厂家生产的助力车后轮钢圈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助力车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是观察外表能够发现的,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也没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又违规搭乘他人,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可减轻生产厂家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损害结果及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依法判决:被告生产厂家负70%的事故损害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53166元;其余30%的损害责任由存在过错的原告杨某自负。
[编辑:赵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