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双清站讯 (通讯员 贺力平) 因不满村委会与市青少年科教基地土地承包合同延期,被告人李某组织村民采取堵路、堵大门等方法,阻碍市青少年科教基地正常营业,致使该基地损失19万余元。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3月以来,云水铺乡高桥村村民在知道市青少年科教基地承包合同由三十年变为六十年之后,情绪比较激动,部分村民多次在杨某家开会讨论如何废除合同。其中,被告人李某同朱某、黄某(两人已判刑)等人以青少年科教基地老板谭某与村里签订的土地租赁六十年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为由,建议采取堵门、堵路、倒粪的手段来阻止合同履行。会后,李某、朱某、黄某等人各出资一千元作为废除合同的经费,共收取8000元。
2010年3月,李某、朱某、黄某等人,在青少年科教基地的池塘内放入一些鱼苗后,阻止其他游客钓鱼。投放鱼苗后所余6000元由李某保管。
2010年4月30日至5月底,李某、朱某、黄某等部分村民组织村里老人和妇女堵塞通往青少年科教基地的公路,由李某发给堵路人员补助,阻止游客到青少年科教基地游玩,在堵路过程中,部分村民同基地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村民的堵路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基地的正常营业。特别是2010年5月15日,李某、朱某、黄某等人,组织部分村民租来铲车,铲黄土堵塞青少年科教基地大门,致使基地无法正常营业。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从2010年4月30日至6月8日,因阻碍经营,造成市青少年科教基地的经济损失共计19682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积极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扰乱市青少年科教基地的生产经营秩序,致使该基地无法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损失,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做出前述判决。
[编辑:赵绍君]